中国
如果您想在荷兰境内使用中国文件的话,那么该中国文件需要先经中国外交部或其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其后还需经过荷兰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哪些人可以申请文件认证?
如有一份或多份中国文件,您可以申请文件认证,以便在荷兰王国任何地方使用:
- 欧洲境内荷兰国土
- 阿鲁巴岛
- 博奈尔岛
- 库拉索岛
- 萨巴岛
- 圣尤斯特歇斯岛
- 圣马丁岛
文件要求
文件须为原始全文。如果文件涉及其它文件或附件,则必须包括有关文件或附件。
文件翻译
如果文件非英语、法语、德语或荷兰语,则需要对文件进行翻译,并遵循以下规则:
- 文件必须由宣誓翻译员翻译。
- 必须翻译为英语、法语、德语或荷兰语。
- 如宣誓翻译员在荷兰境外注册,翻译文件也必须进行认证。
特殊文件
户口
大多数中国公民拥有户口。户口为关于个人家庭信息的文件,也可以为由大学或孤儿院等办理的集体户口。
公证人办理文件
可前往公证处办理以下文件。文件使用中文,并附上英文翻译。在荷兰,将优先参考中文文本。
公证证明
由公证人签发,以证明某事项(如出生)的发生并包含所有相关重要信息的文件。公证人依据中国官方文件签发此类证明。
经认证公证书
由原始中文文件公证人制作的复印件。公证人附加公证书,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属实。
哪些文件可以办理认证?
您可以申请各种文件的认证,例如文凭和证书。最常见文件为公民身份记录摘录。
出生证明正式件
如在1996年3月1日前出生
您需要:
1. 经认证公证书,并注明:
- 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父亲和母亲的姓名
2. 下列三种文件经认证公证书之一
- 父母户口本,上面需记载您的出生情况;
- 医院签发的证明,上面需明确注明该证明可以用于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
- 当地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上面需记载您的出生情况
3. 经认证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需要提供此文件:
- 在父母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上登记为子女
- 申请移民归化
- 申请家庭团聚,该家庭成员在抵达荷兰前曾定居国外至少1年
- 在个人记录数据库注册个人信息,在抵达荷兰前曾定居国外至少1年。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曾在该国的居留证明
如在1996年3月1日后出生
您需要:
1. 经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2. 在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没有按时登记的出生
所需文件取决于出生日期。请参照1996年3月1日前出生或1996年3月1日后出生情况办理之规定,视个别情况有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请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所需文件类型。
未婚证明
22岁及以上男性和20岁及以上女性需要:
- 经认证的由民政部门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证书
21岁及以下男性和19岁及以下女性需要:
- 已公证婚姻状况证明
- 经认证的本人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
结婚证明正式件
您需要:
1. 经认证的结婚证(红色)的公证书
2. 经认证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上面需有公安局注明的婚姻状况信息
3. 在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结婚证原件
离婚证明正式件
您需要:
1. 下列两种文件之一:
- 经认证的法院判决书的公证书
- 经认证的离婚证的公证书
2. 经认证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上面需有公安局注明的离婚状况信息
死亡证明正式件
您需要下列文件之一:
1. 经认证的由公安局签发的死亡证的公证书
2. 如果在医院死亡:经认证的由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的公证书
何处进行文件认证?
在荷兰大使馆/领事馆进行认证前,该中国文件需要先有中国外交部或省级外事办公室的认证。
- 荷兰驻北京大使馆仅认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公证书
- 荷兰驻广州领事馆仅认证经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外事办公室认证的公证书
- 荷兰驻上海领事馆仅认证经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外事办公室认证的公证书
中国驻威廉斯塔德领事馆(库拉索岛)签发的文件
中国驻威廉斯塔德领事馆所签发的文件必须由威廉斯塔德的外交部(DBB)认证。 文件经认证后,您可以在荷兰使用您的文件。
海牙领事服务中心援助
领事服务中心(CDC)无法帮助您在中国申请文件或认证文件。
在荷文件核实
文件印章或标签仅表示文件署名正确无误,无法证明内容正确性或文件真实性。荷兰市政厅、移民归化局(IND)或其它机构可决定核实内容正确性或文件真实性。
办理中国文件的双认证
自2012年6月1日起,认证文件启用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中附加了办理公证书的依据材料的公证书,以向荷兰公共权力机构(如市政厅和IND)证明该文件内容在中国签发并由中国相关机构备案。新规定细则如下。
截止至2012年7月31日,在某些情况下大使馆/领事馆仍然接受根据2012年6月1日之前的认证规定而办理的公证书。
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递交的MVV申请并被批准的申请人,仍然可以使用旧的公证书办理居留许可以及市政厅的登记。同样情况也适用于在荷兰递交的MVV申请并被批准的申请人,他们仍然可以使用当时递交的文件在大使馆办理MVV,以及办理居留许可和市政厅的登记手续。
注意:只有经过双认证后的中国文件才可被视为有效的文件在荷兰当地使用。双认证意为中国外交部或外办的认证加上荷兰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办理使馆的认证需要提前预约: 办理认证在线预约
关于户口的要求仅针对中国公民。申请人完整并更新的户口本也可以是其集体户口页。如申请人与其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并已更新相关信息,则仅认证该户口本即可。
按照中国法律,档案属于军队系统的申请人需要注销他们的户口,因此这类人员也不需要提供其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
注意: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中国公民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需要提供其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
- 申请移民规划的申请人:由于长期定居国外在中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
- 申请家庭团聚的申请人: 如果该家庭成员或亲属曾定居国外超过1年以上,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此证明;(如:曾在他国取得的居留证明)
- 该公民在抵达荷兰后在当地的市政厅办理注册手续的一年以前曾居住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此证明;(如:曾在该国的居留证明)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细则:
事项 |
需要递交的文件 |
---|---|
1996年3月1日之前出生的, |
1. 经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并注明:
以及 2. 下列三种文件之一:
以及 3.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或集体户口页的公证书 (*) |
移民归化 |
1. 经认证的出生公证书(#),并注明:
以及 2. 下列三种文件之一:
|
1996年3月1日之后出生的, |
1.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在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 以及 2. 经认证的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公证书(#) |
没有按时登记的出生: 视个别情况有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 |
请参照上述关于办理出生公证书之规定,视个别情况有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 |
结婚 |
1. 经认证的结婚证(红色)的公证书(#) 以及 2. 结婚证原件,(在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 以及 3.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 (*)(#),上面需有公安局/派出所注明的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信息. |
未婚声明: |
1. 经认证的由民政部门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证书(#) 以及 2.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 (*)(#) |
离婚 |
1. 下列两种文件之一:
以及 2.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 (#),上面需有公安局/派出所注明的该申请人的离婚状况的信息 |
关于抚养权 有关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相关证明文件 您需要提交: |
1.下述文件之一: -经公证认证的关于孩子归由父母哪一方抚养的协议书 -经公证认证的关于孩子归由父母哪一方抚养的法院判决书 2.-经公证认证的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如您亲自提交申请) 3.对孩子不具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出具的原件声明,声明中需要包含下列内容: -允许孩子同其另一方父母一起前往荷兰;或者 -同意为孩子签发护照;或者 -同意孩子取得荷兰国籍 4. 对孩子不具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的护照复印件。此复印件上需有该父亲或母亲的亲笔原始签名并标注该护照复印件被复印的日期。 |
死亡 |
1. 下列两种文件之一:
|
(#) 公证书是指由民事公证机构签发的,以证明/确认某事项(如出生)的发生并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的文件。
证书/证件公证书是指公证处签发的公证书,证明该证书/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属实。供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公证书需由中文以及英文翻译组成。该翻译件 由公证处出具并装订(需要盖章,蜡封,用线装订或者使用其它一旦拆开公证书就会毁坏掉的材料)。在荷兰,将优先参考原始文件里的中文文本 。
文件认证
- 外交部可以帮助荷兰公民在中国认证文件吗?
不可以。您需要亲自或委托亲属/朋友办理相关文件的认证手续。荷兰外交部,或是荷兰驻中国大使馆,驻上海/广州领事馆都不能够帮助您办理此事。
注意: 大使馆/领事馆每天都会收到很多要求认证的文件。他们需要逐一处理,而且不能判定每个人都需要什么类型的文件。您需要自己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所有的相关文件,并加以认证。
认证程序
中国没有签署任何认证条约。在大使馆/领事馆进行认证之前,该中国文件需要有中国外交部或是其18个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
- 荷兰驻北京大使馆仅认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公证书。
- 荷兰驻广州领事馆仅认证经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外事办公室认证的公证书。
- 荷兰驻上海领事馆仅认证经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以及上海市的外事办公室认证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