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最大限度地谨慎处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指可以追溯至个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电子邮箱。个人资料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保护。
个人资料处理
外交部处理个人资料意在完成公共事业任务。
数据共享
公共事业任务可能要求外交部同其他组织进行包括个人资料在内的数据共享。这项举措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原则为依据。例如,在领事流程中,外交部可能需要同其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检查旅行证件违规行为。为配合刑事调查,外交部可能也需要共享信息。
关于数据处理
原则上,如需处理个人资料,外交部会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
保护个人资料
外交部保证会妥善保护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保存期限
如有关目的不再需要个人资料或根据《公共记录法案》要求,外交部不会继续保存个人资料。
个人隐私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可提交申请:
- 如希望了解外交部正在处理的个人资料
- 如希望修改个人资料
- 如希望删除个人资料
- 如希望限制个人信息处理
- 如希望提出异议
如欲提交申请,您可以发送邮件至外交部邮箱djz-nr@minbuza.nl或邮寄至以下地址: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Legal Affairs Department (DJZ)
Postbus 20061
2500 EB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荷兰海牙2500 EB号外交部法律事务部 邮政信箱20061)
联系数据保护官
外交部设置数据保护官一名,负责监控内部遵守隐私法合规情况。
您可以发送邮件至邮箱vci@minbuza.nl或邮寄至以下地址联系数据保护官: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and Integrity Group (VCI)
Postbus 20061
2500 EB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数据保护官
荷兰海牙2500 EB号外交部安全、危机管理和诚信组 邮政信箱20061)